對哪些行為備案登記機關有權收回《備案登記證書》?
作者:客服中心來源:域名頻道發布時間:2006-9-14 13:41:36瀏覽:
網站所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備案機關可以責令其改正,情節嚴重的,吊銷《備案登記證書》,并撤銷電子標識:
(一)備案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、弄虛作假的;
(二)偽造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出賣、擅自轉讓《備案登記證書》的;
(三)不正確安裝電子標識且拒絕改正或擅自改動電子標識的;
(四)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或年度檢驗的;
(五)利用備案登記網站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。
(一)備案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、弄虛作假的;
(二)偽造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出賣、擅自轉讓《備案登記證書》的;
(三)不正確安裝電子標識且拒絕改正或擅自改動電子標識的;
(四)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或年度檢驗的;
(五)利用備案登記網站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。